参与人员及分配的情况,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董事、监事薪酬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发行人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系产品细分领域、研发方向不同及受到经营规模影响所致。 2、发行人研发投入呈现持续增加趋势,主要系公司加大对人形机器人、协作机械臂等研发项目的资金投入所致,从费用项目来看,发行人研发费用增加主要系职工薪酬及材料费增加所致,职工薪酬增加主要系人员数量增加及提高平均薪酬所致,材料费增加主要系研发项目领料增加所致,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募集资金中研发费用与公司整体研发规模、技术创新能力、人员储备具备匹配性。 3、发行人存在非专职研发人员的情况,对于发行人针对同时承担研发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非专职研发人员,根据其参与研发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工时,将薪酬在研发费用与其他成本费用之间分摊,符合基于成本费用与获取经济资源(服务)相配比的会计原则,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标准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公司存在非专职研发人员的情况。对于发行人针对同时承担研发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非专职研发人员,根据其参与研发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工时,将薪酬在研发费用与其他成本费用之间分摊。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董事、监事薪酬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配,薪酬分配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二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因此,主办券商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章宏韬 项目负责人: 疏孟宇 项目组成员: 刘滔 刘灿 王士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