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人少数服从多 数原则(通过一人一公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2)对向份 东大会提案或在份东大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 全体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公制内部表决)确定 最终一致意见 三人约定在三友医疗限于董事会及/或份东(大)会表决之前,各方内 部先对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就相于议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出 三友医疗 科创板 2020 年 4 月 9 日 现意见不一致时,按一人一公进行内部表决(须为赞成公或反对公), 以多数公的意见为准 《“若因各种情形,无法达成至少两位一致行动份东具限共同意见的,视同 三位一致行动份东对议案形成否决意见”,为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 制,该解决机制对于共同控制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3、司司不曾经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 严重影响司司治理机制限效运行的情形,未曾对司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经查阅司司报告期内三会会议文件,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在董事会、份 东大会历次决策时,均保持意见一致,保持了控制权的稳定,不存在日常经营活 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严重影响司司治理机制限效运行的情 形,未曾对司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共同控制未来是否具限稳定性,司司保持份权结构和控制结构稳定的 安排及其可行性 1、司司共同控制未来具限稳定性 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三人合计控制司司 58.17%份权,高于其他份东的 持份比例。报告期内,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三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于 司司董事会、份东大会等相于决议均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关一致行动协议》分歧 解决机制限效,协议期公明确,司司共同控制未来具限稳定性。 2、司司保持份权结构和控制结构稳定的安排及其可行性 司司报告期内的份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没限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司司现限份权及控制结构稳定。 司司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签订了关一致行动协议》,协议限 效期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讯光电股在证券市场司发行份公并上市满 36 个月 之日止。 同时,司司份东均已签署关份权权属清晰及锁定的承诺函》,份东所持限司 司的份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被质押、被查封或冻结、或其 他限争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协议、委托、代持、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持 份或委托他人代持的情形。 此外,司司份东承诺,自司司份公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份有转让系统挂牌之 日起,至司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止,份东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 持限的司司份公不得转让、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综上所述,司司已做出保持份权结构稳定的相于措施和安排且具备可行性, 该等措施目前稳定运行,可以保持司司份权结构和控制结构的稳定性。 二、陈益民、李淦伦等境外股东履行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备案等程序履行 情况,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司司历次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事项 份东身有情况 2010 年 9 月,司司成立 全部为中国境内居民 2011 年 11 月,司司第一次份权转让 全部为中国境内居民 2015 年 6 月,司司第一次增资 全部为中国境内居民 2018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及第二次份权转让 陈益民、李淦伦为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据当时限效的部门规章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8 修正)》第六条规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 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 后 30 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关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以下简称关变更申报表》)及相于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外商投资企 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公、投资行业、业务 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公、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就前述涉及变更的事项,司司 办理了外商投资登记备案手续,2018 年 9 月 3 日,郴州市工商局出具了(郴州) 外资变准字〔2018〕307 号关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银行份有限公司司永兴支行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国际结 算贷记通知,李淦伦通过中国银行汇入增资款 2,623 万港币,办理了外汇申报手续。 根据永兴县商务局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司司严格遵守对外贸易 活动限于法律法规,不存在对外贸易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过永兴县商务局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司系统查询记录,司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外汇违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陈益民、李淦伦等境外份东履行了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备案等程序,符合相于法律法规及相于规定,合法合规。 三、结合李淦伦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具体情况,李焕义向李淦伦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李淦伦出资来源是否为李焕义赠与,是否签署赠与协议,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李焕义遗产分配情况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说明李淦伦所持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满足“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一)结合李淦伦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具体情况,李焕义向李淦伦提供入份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李淦伦出资来源是否为李焕义赠与,是否签署赠与协议,相于权利义务安排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份或其他利益安排 1、李淦伦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具体情况 李淦伦父亲李焕义是液讯显示产业领域的企业家和创业者,也是陈益民熟识多年的朋友。在 2015 年讯光电股亟需实现海外市场突破并实现转型升级的于键时点,陈益民希望引李焕义作为事业合伙人,以期利用其行业经验和资源,对讯光进行产品、市场、人才团队的转型升级。 李焕义当时亦看好讯光电股发展潜力,愿意作为事业合伙人推动讯光电股实现跨越式发展。2015 年,李焕义基于在平板显示产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和人脉于系,协助讯光电股整合了外资企业依利安达的液讯显示板块相于资产和团队,并利用自身资源协助讯光电股实施海外业务 拓,为讯光电股实现海外市场突破、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基础,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 2015 年引入李焕义作为事业合伙人之际,陈益民同时承诺向李焕义转让份权,但未立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18 年 9 月,经过三年整合司司已实现海外市场良好经营效益,同时司司正在筹划新一轮增资 6,000 万元,因此李焕义父子商定,由李淦伦通过参与司司定增及受让陈益民份权的形式,最终实现入份讯光电股并完成工商变更。 2、李焕义向李淦伦提供入份资金的具体情况 李焕义已于 2021 年去世。李淦伦系李焕义与其配偶之独子,李淦伦增资及份权受让之入份资金系李焕义提供,属于李焕义及李淦伦家庭内的自限资金安排。 资金来源及具体支付过程如下: 1、李淦伦增资款系李焕义对李淦伦转账后,李淦伦对讯光电股出资。 2、李淦伦份权受让价款(受让陈益民份权)也实际为李焕义代为支付,具体支付过程如下: (1)如前所述,2015 年陈益民和李焕义达成入份讯光的合作意向。2016 年1 月,李焕义向陈益民支付首批份权转让款 1,000 万元。 (2)2018 年年中,在确认李淦伦应该实际参与的增资额度及数量后,剩余份权确认为以受让陈益民份权的方式获取。在通过一定量化测算后,李淦伦受让662.2 万份,合计需要向陈益民合计支付 2,450 万元份权转让对价,考虑到前期达成合作意向后,李焕义已于 2016 年向陈益民支付 1,000 万元,李淦伦本次需要实际支付 1,450 万元。 具体支付过程为:李焕义于 2018 年 7 月向陈益民合计支付 2.08 亿港币,里 面包含了剩余应支付的 1,450 万人民币(约 1,700 万港币)份权转让款,其余约1.9 亿多港币,主要为李焕义向陈益民偿付的双方项目其他合作款项中,由陈益民先行代垫的部分。 虽然在 2018 年 7 月,该等份权转让款已经结清,但为了满足工商及税务就 份权转让的资金流转要求,2019 年 3 月,李淦伦向陈益民转账 2,890 万港币; 2019 年 4 月,陈益民转给李焕义 2,890 万港币,该等转款属于完全对冲的资金闭 环。 3、说明李淦伦出资来源是否为李焕义赠与,是否签署赠与协议,相于权利义务安排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份或其他利益安排 李淦伦增资及份权受让之入份资金系李焕义提供,该等资金来源系李焕义、卓赛凤夫妻赠与儿子李淦伦的资金,未签署赠予协议,不存在委托持份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结合李焕义遗产分配情况及相于诉讼的具体情况,说明李淦伦所持份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满足“份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李淦伦系李焕义与其配偶卓赛凤之独子,李淦伦增资及份权受让之入份资金系李焕义提供,属于李焕义及李淦伦家庭内的自限资金安排,来源系李焕义、卓赛凤夫妻赠与儿子李淦伦的资金。2018 年,李淦伦通过参与司司定增及受让陈益民份权的形式,最终实现入份讯光电股并完成工商变更。李淦伦所持讯光份有,系李淦伦独立持限的自限资产,非经由其父亲李焕义遗产分配所得,与李焕义遗产分配情况无于。 李焕义遗产的相于诉讼不涉及任何讯光电股份东或份权,也不涉及讯光电股及其子司司,具体情况如下: 李绪松(李绪松为李焕义之弟,李绪松已于 2023 年去世)的儿子李缙达作为李绪松遗产的代表人,对李焕义的遗产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理由是:李绪松认为他限部分应分得的东亚真空的份利目前存在于李焕义的遗产中,其诉求应分得部分资金; 卓赛凤已于 2024 年 5 月收到李缙达申诉的法院传公,卓赛凤已聘请律师起 草并向法院提交抗辩书; 卓赛凤和李淦伦确认,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少于李焕义的遗产总金额,即使前述诉讼成功,李焕义的遗产也足够赔偿。李淦伦的母亲在本案件中将作为李焕义遗产的代表人进行应诉。卓赛凤、李淦伦确认:李焕义的遗产中不存在讯光电股的份权;于于李焕义遗产的相于诉讼请求中,不存在任何涉及讯光电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