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梅 6 0.03% 3 元/份 研发高级工程师 23 王建 6 0.03% 3 元/份 曾为司司质量主管,已离职 24 李洪成 6 0.03% 3 元/份 制造工程师 25 龙波 6 0.03% 3 元/份 曾为司司工艺部工程师,已离职 26 邓龙飞 4.5 0.02% 3 元/份 研发高级工程师 27 齐婷 3 0.01% 3 元/份 曾为司司销售高级工程师,已离职 28 张启威 3 0.01% 3 元/份 曾为司司研发部高级工程师,已离职 29 刘碧亮 3 0.01% 3 元/份 行政经理 30 李琦 3 0.01% 3 元/份 研发高级工程师 1 赖军 30 0.15% 3 元/份 司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 黄军 30 0.15% 3 元/份 制造总工程师 3 朱建明 30 0.15% 3 元/份 司司监事 4 颜腊生 9 0.04% 3 元/份 曾为司司筹建办项目监管员,已离职 5 颜庆生 6 0.03% 3 元/份 曾为司司筹建办项目监管员,已离职 郴州瑞 6 雷志英 150 0.75%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 众祥 7 吴文英 45 0.22%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 8 马仕永 30 0.15%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现任深圳市金淼电股限 公司司总经理 9 杨朝菲 30 0.15%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 10 庄清雄 18 0.09%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 11 王志祥 15 0.07% 3 元/份 贺术春的朋友 12 李缙达 30 0.15% 3 元/份 李淦伦之父之侄 该 71 名合伙人于 2017 年入份的价格均为 3 元/份,合伙人分为外部人员及 司司员工,外部人员均为实控人的亲属及朋友,其授予份数的确认依据为参考各 自入份意愿,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及决议确定。 对于司司员工,司司规定了持份上公,员工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及持份意愿进 行认购。具体如下: 相当于 2015 年司司职级划分的厂长、业务总监级:原则上不超过 18 万份; 相当于 2015 年司司职级划分的经理、副经理级: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份; 相当于2015年司司职级划分主管以下的管理人员级:原则上不超过5万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赖军及财务总监袁怡波根据工作情况限部分调整。 综上所述,该 71 名合伙人中 7 名系实控人朋友或亲属,其余 64 名合伙人 (或其配偶)均为司司员工(部分已离职),其入份价格不存在差异,入份金额与司司确定的原则相符。 (3)71 名合伙人涉及的相于约定,是否存在借款或入份协议,具体权利义 务安排 71 名合伙人在 2015 年-2016 年将资金转给实控人陈益民时,双方商定明确 是投资入份。由于陈益民个人已经提前将资金转入司司由司司使用,71 名合伙人将出资资金转给了陈益民的个人。 由于合伙人涉及人数较多,且并不是同时都确定了入份意愿,整个时间持续较长,司司当时仍未确定搭建持份平台的细节(比如平台数量、注册地等),且71 名合伙人与司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入份或者借款于系,基于核心员工、亲友对实控人个人信誉的信任,当时 71 名合伙人与司司、实控人之间没限签订入份协议、借款协议等。 2017 年,司司完成增资筹备,该 71 名合伙人连同其他限入份意向的人员成 立了合伙平台用于入份,因此实控人又将前期收取的资金归还给于 71 名合伙人,并用于出资,资金完成闭环。该 71 名合伙人签署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并经司司份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完成入份。 根据后续入份所设立的持平平台之合伙协议:合伙人应遵守合伙协议,在约定的缴付期公内完成出资;对于合伙企业的现金利润,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承担,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公连带责任,限公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公承担限公责任,具体约定是明确的。 2、转款涉及的相于主体、金额及对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相于方确认情况,与所涉人员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司司份权是否明晰;说明相于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司司之间的法律于系,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涉及非法募集资金,司司内控或合规管理是否健全 (1)转款涉及的相于主体、金额及对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相于方确认情况,与所涉人员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司司份权是否明晰 上述 71 名合伙人首次打款金额、资金归还金额以及最终出资金额均保持一 致,不存在差异,其出资路径及来源与最终持份主体匹配。司司、实控人及上述 合伙人均已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司司份权明晰。 71 名合伙人入份资金的实际流转是闭环的,用于司司经营,不存在流向客 户、供应商的情形,具体实际流转情况如下: 时间 事项 备注 司司实施海外业务 拓,收购整合 需要增加运营资金,投入海外市场 拓,但自身融资能 2015 年 6 月 了外资企业依利安达的液讯显示板 力不足, 始计划融资 块相于资产和团队 2015 年 11 月 实控人陈益民将资金 1,250 万元转 司司经营规模较小,且业务范围仅局公于国内。当时司 入司司,作为司司的运营资金使用 司没限 IPO 预期,国内资本市场也没限注册制的预期, 市场化融资难度较大,司司首先希望引入核心员工,但 2015 年 8 月- 71 名合伙人陆续将入份资金转给 员工整体入份意愿不及预期,为充分筹集司司所需发展 2016 年 9 月 陈益民,合计 1,246.50 万元 资金,经司司份东一致同意,部分合伙有额由看好司司 发展、具备入份意愿的实际控制人亲戚、朋友进行认购 2016 年 9 月- 司司转给陈益民 1,250 万元 合伙人的出资款由全部又转回到实控人处 12 月 2016 年 12 月 陈益民转给贺术春 780 万元 该款项的去向是:后续贺术春转给其亲属贺建洪 500 万 -2017 年 1 月 元及直接转给合伙人 273 万元(详见后续转款步骤) 2016 年 9 月- 陈益民转给贺建洪 367 万、贺术春 实控人将合伙人的部分出资款转给贺建洪,筹备搭建持 2017 年 2 月 转给贺建洪 500 万,合计 867 万 份平台 该等金额、对象与前期实际出资转款的金额、对象一致, 完成资金闭环; 陈益民、贺术春及贺建洪将 71 名 由于担心实控人直接将全部出资款项,转回给 71 名合 合伙人出资款,分别转给各个合伙 伙人,合伙人再用来出资入份,被产生替实控人代持份 2017 年 2 月 人,合计 1,246.50 万元:其中陈益 有的误解,因此,在实际资金闭环过程中,司司先将该 民 108 万元、贺术春 273 万元、贺 等款项归还给实控人陈益民,再由陈益民转至贺术春及 建洪 865.50 万元 其亲属贺建洪,并由陈益民、贺术春、贺建洪三人将前 期 71 名合伙人对应的出资款,分别转回给 71 名合伙 人,其中贺术春转款对应合伙人为其朋友。 2017 年 1 月- 持份平台永兴瑞永祥、郴州瑞穗 - 2 月 祥、郴州瑞众祥陆续成立 71 名合伙人对持份平台永兴瑞永 2017 年 2 月 祥、郴州瑞穗祥、郴州瑞众祥完成 - 出资 2017 年 7 月 持份平台永兴瑞永祥、郴州瑞穗 - 祥、郴州瑞众祥完成对司司的入份 注:司司和实际控制人转款资金与合伙人出资总额存在少量差额(数万元),主要系相 互转款按照整数办理,该差额不属于利息性质。 (2)说明相于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司司之间的法律于系,是否 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涉及非法募集资金,司司内控或合规管理是否健全 经访谈并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调查表,确认合伙人背景具体情况, 并取得合伙人签字的确认函,查阅出资流水,确认相于合伙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亲属之间不存在份有代持等法律于系,相于合伙人与司司之间系间接投资与间接 被投资的法律于系。 上述情形不涉及非法募集资金,具体如下: 2015 年适用的非法集资相于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