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施兰: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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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
制并披露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
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寄;

  (三)传真;

  (四)电子邮件;

  (五)公告方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依
照相关规定,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
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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