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小棉袄: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6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7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9

  第一节 概述 ...... 39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  附则 ...... 45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东路 1529-1 号。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4020.4516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洪明。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建设“诚信经营、专业服务”
的一站式清洁服务与产品销售的企业平台。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政服务;专业保洁、
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餐饮管理;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电器修理;礼仪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平面设计;纸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包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养老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规划设计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农
副产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职业中介活动;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
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新发行股份时,公司原在册股东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实缴的股份
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实缴股份数  出资比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    (万股)    (万股)  例(%)

 1    高洪明    1,340      1,340      99.26    净资产折股  2016.7.15

  2    王福芹      10          10        0.74    净资产折股  2016.7.15

    合计          1350        135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204,51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挂牌后,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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