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确定,一旦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将充分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与惩戒。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具书面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待公司挂牌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人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 制,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董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八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至少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四条 提案未获得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特别提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