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2616 证券简称:城光节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关于我司起诉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2024)湘 0102 民初 13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清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 公告编号:2025-002 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方公司返还城光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 1,500 万元; 2、依法判令四方公司赔偿城光公司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 LPR 加 50%的利 息标准,1,300 万元从 2020 年 9 月 10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200 万元 从 2021 年 2 月 10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后续 1,500 万元计算至全部款 项付清之日止); 3、由四方公司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湘 0102民初 13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 8,000,000 元; 二、被告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3,087,969.87 元 (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后续资金占用费以 8,000,000 元为基 公告编号:2025-002 数,按照年利 4.65%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 11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6,800 元,由被告江 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提起诉讼系为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措,为尽可能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妥善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25-002 (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湘 0102 民初 13708 号;(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 0102 民初 13708 号。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