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高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0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400247        证券简称:航高 5        公告编号:2024-001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黄文佳先生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5 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11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
黄文佳先生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20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佳先生、黄卿义先生、黄卿乐先生、高峰先生、王剑女士: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航高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下半年,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敦煌节能)以定期存单为首航高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累计发生额 22.155 亿元,期末余额 17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75%、55.06%。

  2018 年,敦煌节能、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18 年上半年发生额 20.5 亿元,期末余额 14.5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7.01%、19.10%。2018 年全年发生额 34.06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
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87%、17.52%。

  2019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其中,2019 年上半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9.52%。2019 年全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0.1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4.82%。
  2020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2020 年全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
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 %。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 年半
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敦煌节能、玉门节能定期存单资金全部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

  2019 年至 2020 年,首航高科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划转、以预付货款名义间
接划转的形式,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提供资金,用于京津荣创归还贷款等用途。其中,通过直接划转的形式向京津荣创提供资金 6 亿元;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向供应商转出资金 790,389,800 元供京津荣创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2019 年至 2020 年累计发生 1,390,389,800 元,其中:2019 年下半年
发生额 327,431,000 元,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 1,013,758,800 元,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23%;2020年全年发生额 1,062,958,800 元,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97%。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 2019 年、2020 年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分别有 185,000,000 元、
359,958,800 元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
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首航高科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存单、银行账户流水、首航高科财务资料、协议文件、相关情况说明、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首航高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首航高科时任董事长黄文佳,知悉质押担保及向控股股东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事项,未及时组织首航高科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首航高科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首航高科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文佳作为首航高科实际控制人之一,在京津荣创持有股份,其决策并实施首航高科为京津荣创提供质押担保、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但未要求首航高科予以披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首航高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黄卿义,具体办理提供质押担保、向控股股东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事项,未及时要求首航高科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首航高科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首航高科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首航高科时任总经理黄卿乐,分管采购部门,审批首航高科支付部分供应商预付款事宜,未合理关注预付款的异常,未勤勉尽责,其签字保证首航高科 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首航高科时任总经理高峰,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工作,总经理职责实际由黄文佳履行。但高峰签字保证首航高科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合理关注大额定期存单的异常,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首航高科时任财务总监王剑,复核首航高科支付部分供应商预付款事宜,未合理关注大额定期存单及预付款的异常,未勤勉尽责,其签字保证首航高科 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二、对黄文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卿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卿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黄文佳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文佳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当事人黄卿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卿义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