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246 证券简称:合力海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4)苏 1084 民初 468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志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于荣军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何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海科”) 与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告”)签订了相关资产购买协议,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有关江苏永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永吉环保”)的评估情况,拟以定向发行募集资金 1.05 亿元人民币的交易对价收购五原告持有的永吉环保 70%股权。协议签署后,合力海科按约定支付了诚意金 1050 万元。由于永吉环保的股权存在质押以及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等问题, 五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 年 1 月 5 日完成减资事项。由于本 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根据股转系统定向 发行相关规则,其财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 个月,即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 故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 2024 年 1 月,双方就是否继续完成收购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为表诚意,合力海科再 次向五原告支付了 200 万元诚意金。然直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双方仍未就收购 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五原告支付的诚意金 1250 万元不再返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00 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过诉讼请求,由 30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合力海科一直并未按约履行股权收购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股权收购,至今仍未向股权交易审批机构提交本次股权交易申请材料,也未向五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以收购股权,导致本次股权交易至今未能完成。五原告及永吉环保因合力海科的违约行为遭受巨大损失,损失达千万元以上。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内容: 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解除。 2. 判令反诉被告共同返还诚意金 125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返还金额 为基数,参照 LPR,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相关协议后,反诉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 年 1 月 5 日完成减资事项。由于本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 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根据股转系统定向发行相关规则,其财 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 个月,即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 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此后双方约定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 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然直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双方仍未就收购事项达成一 致意见。同时由于永吉环保 2022 年、2023 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亏损持续扩大,目前产能利用率较低,且 2024 年 1-4 月净利润亏损金额仍较大,本次收购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较难论证。致使双方已无法继续完成股权收购事宜。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既然已于 2024 年 1 月协商解除相关资产购买协议,现 如今股权收购事宜也已无法继续完成。鉴于此,反诉五被告理应足额退还反诉原告诚意金 1250 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诚意金 1050 万元不再退还; 二、反诉被告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 200 万元及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 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1543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9000 元,反诉案件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08300 元,由原告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3900 元,由被告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44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进展 一、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本诉讼案件, 公告编号 2024-012。 二、公司将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我司将继续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方诚意金和赔偿金诉讼请求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上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苏 1084 民初 4681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