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463 证券简称:北直通航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和平区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 到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津 0101 民初 590 号),正在按照 时间及相关要求准备应诉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丝途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周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子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西安哲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鱼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魏子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周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赵珊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6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丝途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丝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TJJFL 借 2018030 的《固定资产暨项 目融资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人民币 3200 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一 台制造商序列号为型号为 AS332L1 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和型号为 Makila1A1 的备用发动机(序号 2574);贷款期限为 60 个月,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 4.75%基础上上浮 40%,实际执行年利率为 6.65%,每年 1 月 1 日 按年浮动,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 2018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6 月 29 日,为担保上述编号为 TJJFL 借 2018030 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丝途公 司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 TJJFL 抵 2018030 和 TJJFL 抵 2018031 的《抵押合 同》,约定丝途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型号为 AS332L1 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及 型号为 Makila1A1 的备用发动机(序号 2574)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 前述两份《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均为人民币 3200 万元,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或支付的债务 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 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 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上述两份《抵押合同》签署 后,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6 月 29 日,为确保上述编号为 TJJFL 借 2018030 的《固定资产暨 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甲方)、被告丝途公司(乙方)共同分别与被告 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丙方、回购方以下简称“毅飞公司”)、金昊公司 (丙方、回购方)签订了编号为 TJJFL 回 2018030、TJJFL 回 2018031 的《回购 协议》,约定内容均为:毅飞公司、金昊公司以回购前述抵押物的方式,就被告 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在《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全部的代为清偿责任,毅飞公司、金昊公司承担代为清偿 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丝途公司 在贵行已到期未付及其余全部未到期本息、罚息等与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向丝途公司放款 3200 万元, 贷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但丝途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截止至 2024 年 9月2日,丝途公司尚欠原告本金8150247.5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2613383.02 元,共计 10763630.59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 还贷款本金 8150247.57 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613383.02 元,本息合计 10763630.59 元;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3 日 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本案律师费 129163 元由各被告承担。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AS332L1 的直升机(列号:2307)及型号为 Makila1A1的备用发动机(序号2574)之抵押物所事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就前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型号为 AS332L1 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及型号为 Makila 1A1 的备用发动机(序号 2574)两项抵押物因被投保任何保险(包括续展后的保险)而能够获得的全部保险赔款和保险金,享有与原告抵押权相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在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质押财产(即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在其与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抵押物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权益及其他相关权利)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质押财产依法行使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质押财产(即被告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与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现已更名为“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所签署的《护林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权益及其他相关权利)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质押财产依法行使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珠海般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各自所签署的案涉《回购协议》的约定就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魏子钰、西安哲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 各自所签署的案涉《质押合同》项下所出质的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且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 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就前述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翔、赵珊珊对被告丝途亚太国际融资(天津)有 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四)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 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津 0101 民初 590 号),正在按照时间及相关要求准备应诉材料。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公 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应说明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2025)津 0101 民初 590 号)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