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高成福、江祥锋、张国前、张远山、深圳潮人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文菊、泮樟华、赵宇舟、段语佳、张菁、刘春、卢长才、郑德湖、汪金山、贺霞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怡海大道 1167 号海运 中心主塔楼 511-1、506-1、505-1 单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4.444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 2010-09.02 至 2030-09.02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全体股东、员工获得合理的回报,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尽到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网络技术开发(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从事广告业务;在网上从事票务代理、电子产品、服装、化妆品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招生辅助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转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及以上股东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4.4440 万股,公司发起人股东及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成福 284.8240 28.4824 2 江祥锋 273.0520 27.3052 3 张国前 135.2480 13.5248 4 张远山 70.4070 7.0407 5 深圳潮人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0.1820 5.0182 限合伙) 6 郭文菊 36.3990 3.6399 7 泮樟华 36.2170 3.6217 8 赵宇舟 34.7300 3.473 9 段语佳 26.1900 2.619 10 张菁 18.2250 1.8225 11 刘春 11.8180 1.1818 12 卢长才 10.9350 1.0935 13 郑德湖 5.5770 0.5577 14 汪金山 4.6470 0.4647 15 贺霞 1.5490 0.1549 合计 1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限精选层挂牌企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