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易得: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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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九条
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定关联股东是否回避。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或者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第一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续委派任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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