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易得: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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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成为精选层挂牌公司,则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贷款评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或从公司外部聘任。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10%以上的借贷事项;

  (三)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四)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人选;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议案进行讨论时,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明确意见的表述,董事在决议上签字视为同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上述人员未履行前述报告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上述人员离职后,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人员就任前原任职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上述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拟辞职人员须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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