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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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独立董事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独立董
事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挂牌公司董
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相关具体内容,以及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
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通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注明若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主持;监事会不主持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七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该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额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和会议议程;

    (三)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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