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5〕1 号 关于对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天电子),住 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 518 弄 1 号 B 区 501-1。 吴海锋、薛圣立,时任副总经理。 刘祥国,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 年奉天电子自办发行期间,吴海锋、刘祥 国、薛圣立代他人持有公司股票。本次发行中存在不满足自办发行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人通过股份代持参与,且相关股份代持情况未能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副总经理吴海锋、薛圣立,时任监事刘祥国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海锋、薛圣立,时任监事刘祥国采取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