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桥溢佳: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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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三)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宣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由现任董事长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经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监事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排名在前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尚未届满的,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进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在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本章程有明确规定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外,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时,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所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 其任 期结 束后仍 然有 效,直至该 秘密成 为公 开信 息;其 他义务 的持 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一百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及职权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设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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