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具体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公告编号:2025-011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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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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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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