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10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具体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公告编号:2025-010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公告编号:2025-010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公告编号:2025-010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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