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康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收购人 55.00%的股权,为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力,男,1968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 6 月至 1998 年 11 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1998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研究员。2005 年 1 月 至 2008 年 10 月,任商务部综合司综合处处长。2008 年 10 月 2009 年 3 月,任 国家发改委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处长。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重庆市 政府研究室副主任。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重庆市委研究室副主任。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国家发改委中国粮食研究中心副主任。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国务院研究室信息司副司长。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 任言实出版社常务副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政策事务副总裁。2024 年 4 月至今,任先声药业有限公司高级顾问。2024 年 6 月 25 日 2024 年 9 月 25 日,任国智脑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4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海口众事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 年9 月 26 日至今,任国智脑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力直接控制海口众事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通过控制国智脑谷,间接控制西安森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力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西安森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西安森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清华科技园 D 座 25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王浩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6TX3UF6Y 一般项目:卫星通信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 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器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 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 安全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集成电路 营业范围 制选,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集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智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 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第二类医器械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 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增值电信服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子认证服务;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收购人拟将森悦电子作为未来军工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板块,将陆续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质、国军标资质以及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质等资质证书,为承担军工科研项目提供必要支撑条件。未来,森悦电子的主要业务为智能无人系统软件(无人机、无人车、测控通信、协同组网技术)的开发、无人装备指挥、控制系统、军工领域软件系统技术的开发及咨询等服务。 收购人暂无将西安森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注入被收购公司的计划。 2、海口众事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海口众事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 22 号海口国科 中心 A 座 203 室-G3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力 出资额 10 万元 成立时间 2024 年 6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6MADLRBPY49 一般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营业范围 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 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刘力暂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四、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收购人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投资者适当性 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前持有领跑科技的股份,为领跑科技股东,收购人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具有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收购人国智脑谷成立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根据《第 5 号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 2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 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 2 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 1 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 1 年或者是专为本次公众公司收购而设立 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刘力为自然人,因此免于披露财务信息。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领跑科技 356,001 股股份,占领跑科技股份总额的 6.3289%,为领跑科技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与领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收购方式 2024 年 12 月 19 日,国智脑谷分别与韩东、姚浩锋和齐峰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国智脑谷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或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转让方式受让韩东持有的领跑科技 3,008,534 股股份(占领跑科技股份总额的 53.4850%),受让姚浩锋持有的领跑科技 1,125,000 股股份(占领跑科技股份总额的 20.0000%),受让齐峰持有的领跑科技 562,493 股股份(占领跑科技股份总额的 9.9999%)。 本次收购,无限售股份在第一阶段转让,限售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在第二阶段转让。 阶段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 占股份总额比 转让价款 (股) 例(%) (元) 第一阶段无限 韩东 752,133 13.3713% 323,417.19 售股份转让 齐峰 562,493 9.9999% 241,871.99 第二阶段限售 韩东 2,256,401 40.1137% 970,252.43 股份解除限售 后转让 姚浩锋 1,125,000 20.0000% 483,750.00 合计 4,696,027 83.4849% 2,019,291.61 注:若本次交易无法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有效进行,收购各方将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