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证券 关于北京邦富莱苏蒙科技股份有限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粤开证券作为北京邦富莱苏蒙科技股份有限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邦富莱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邦富莱苏蒙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邦富莱”)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已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向邦富莱首次寄送了《关于邦富莱应付粤开证券持续督导费用 的催告函》(以下简称《持续督导费用催告函》)。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一)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采取除 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在首次书面《持续督导费用催告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 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邦富莱沟通,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邦富莱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邦富莱应付粤开证券持续督导费用的催告函》 粤开证券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