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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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1 号

 关于对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幸美),住所
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 64 号 A329 房。

    郭雷平,ST 幸美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前期,郭雷平、ST 幸美与上海棋兆甲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书》,并约定了特殊投资条款。
ST 幸美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补充披露。

    ST 幸美未及时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事宜,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郭雷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幸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郭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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