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1 号 关于对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幸美),住所 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 64 号 A329 房。 郭雷平,ST 幸美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前期,郭雷平、ST 幸美与上海棋兆甲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书》,并约定了特殊投资条款。 ST 幸美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补充披露。 ST 幸美未及时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事宜,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郭雷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幸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郭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