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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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0 号

 关于对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钢管集团),系挂牌公司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彩板)控股股东。

    经查明,天津钢管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天津钢管集团与天津泰和恒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其所持有的天津彩板股份 29,250,000 股被申请两轮司法冻结,占天津彩板总股本的比例为 45%。股份司法冻结的期限分别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7
年 6 月 23 日。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天津彩板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天津钢管集团未及时将上述事项告知天津彩板,
导致天津彩板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补充披露。

    天津钢管集团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津钢管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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