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博传播: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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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限售出具新的规定的,本人亦将遵守该等规定。”

    8、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函

    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

    本人将不向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博传播”)注入任何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不会利用淳博传播从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亦不会将淳博传播资金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
    本人将不向淳博传播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产,不利用淳博传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亦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导致淳博传播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
  在相关政策明确前,本人将不向淳博传播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淳博传播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会利用淳博传播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东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收购人已经按照《准则第 5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收购人拟将《收购报告书》及其他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全国股转系统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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