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博传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2025年0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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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简称        指                          全称

      收购人        指  叶子

      淳皓投资      指  上海淳皓投资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淳博传播/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收购报告书》    指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马犁将其持有的淳皓投资 54.33%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叶
      本次收购      指  子行使,叶子通过取得淳皓投资的控制权,实现对淳博传播
                        的间接收购,成为淳博传播的实际控制人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7 -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8 -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1 -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2 -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3 -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 16 -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 17 -
九、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17 -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 -
十一、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20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叶子收购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0177 号
致: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叶子收购淳博传播之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委托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委托人本次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收购公众公司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叶子,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收购人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叶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叶子,男,198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淳博
  传播董事长、总经理,最近五年工作经历如下:

序                  担任                                              是否与所任职单
号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注册地  位存在产权关系
                                                                        (含间接)

 1    淳博传播    董事长、  2022 年 2    整合营销传播服务    上海  是,叶子直接持
                  总经理    月至今                                      股

                  总经理、  2016 年 3                                是,叶子直接持
 2    淳博传播      董事    月至 2022    整合营销传播服务    上海        股

                              年 2 月

                                          实业投资,创业投

 3    淳皓投资    执行董事  2023 年 11  资,投资管理,资产  上海  是,叶子直接持
                              月至今    管理,投资咨询(除                股

                                            金融、证券)


序                  担任                                              是否与所任职单
号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注册地  位存在产权关系
                                                                        (含间接)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

 4  上海淳博数字  执行董事  2016 年 3  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  上海  是,为淳博传播
    科技有限公司              月至今    术开发、技术转让、              子公司

                                              技术服务

    霍尔果斯淳乐            2022 年 2                                是,为淳博传播
 5  净土文化传媒    监事      月至今        商业服务业      新疆      子公司

      有限公司

    淳博传播国际            2022 年 2  市场营销策划,网络          是,为淳博传播
 6    有限公司      董事      月至今    技术开发,设计制    香港      子公司

                                          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
  务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万元)

        上海淳旭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 收购人担任该合

        合伙企业(有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  伙企业执行事务

    1  限合伙)(以        500  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合伙人,并持有

        下简称“淳旭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该合伙企业 68.7

          投资”)              动】                          844%财产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

                                  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

                                  览服务;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上海淳士企业            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管理合伙企业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收购人担任该合

        (有限合伙)            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伙企业执行事务

    2    (以下简称        150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合伙人,并持有

          “淳士合              术推广;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 该合伙企业 60%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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