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窗信息: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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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1467        证券简称:世窗信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世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世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河北世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世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chuang Information Co.,Ltd.

  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418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41.0526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销售代理;智能农业管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服务;智能农机装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肥料销售;灌溉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保险代理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数      实缴数      持股比例      认缴方式

                            量(万股      量(万股

                            )          )

    1        王炳章            655.00      655.00      52.19%    净资产折股

    2        王广云            455.00      455.00      36.25%    净资产折股

    3        刘大鹏            50.00      50.00        3.98%    净资产折股

    4        闫海涛            50.00      50.00        3.98%    净资产折股

    5        王树朝            10.00      10.00        0.80%    净资产折股

    6        李素英            10.00      10.00        0.80%    净资产折股

    7        王树理              5.00        5.00        0.40%    净资产折股

    8        张玉朴              5.00        5.00        0.40%    净资产折股

    9        耿永谦              5.00        5.00        0.40%    净资产折股

    10      张海洋              5.00        5.00        0.40%    净资产折股

    11        王忠              5.00        5.00        0.4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            1,255.00    1,255.00      100.00%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41.052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由股东持有。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对新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限售期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需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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