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窗信息: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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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六)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指发生提案内容冲突情形)同时投同意票,否则,视为对冲突提案弃权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发生如下情形的,
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之后,审议如下事项:

  (1)任免董事;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5)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公司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会议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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