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记录人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 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同时实现如下条件时,应积极进行现金分红: (一)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三)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人民币0.1元; (四)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单独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 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四)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五)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 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