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党委 第七章 总经理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653 号文批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为主发起人并联合钢铁研究总院、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院等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002971350。 第四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在境内 募集股份,并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中文名称: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Modern Agricultural Equip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邮政编码:065599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事项,应当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为主旨,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高科技农业技术装备的产业化;求实创新、稳步发展。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汽车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塑料制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农业机械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0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 五家股东持有发起时的股份 40,000,000 股,占发起成立时总股本的 100%。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36,432,078 91.09 净资产 2001 年 06 月 04 日 2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100,538 2.75 货币 2001 年 06 月 04 日 3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2.50 货币 2001 年 06 月 04 日 4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733,692 1.83 货币 2001 年 06 月 04 日 5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33,692 1.83 货币 2001 年 06 月 04 日 合 计 40,000,000 100.00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定向增资后及特定报价日,各股东持股情况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