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春霖、沈祚萍为被告,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案号:(2024)鲁 0911 民初 11346 号。 2、因追偿权纠纷,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号:(2024)沪 0118 民初 21886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3、因股权转让争议,上海应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上国仲(2023)第 4245 号《裁决书》,具 体详见公司于2024 年 9 月 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二、(2024)鲁 0911 民初 11346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5-011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被告: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春霖 被告:沈祚萍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截止至 2024 年 11 月的借款本金 35000000 元,利息 3925361.11 元、罚息 844500、复利 78449.09 元,共 39848310.21 元;自 2024 年 11 月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 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 元; 以上 1-2 项共计 39863310.21 元 3、判令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霖、沈祚萍对上述 1-2 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及派生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5 月,被告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下称“泰安巴安”) 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泰安巴安向原告借款 6 亿元用于支 付工程款,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借款年利率为 5.63%。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履行,2017 年 5 月,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上海巴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上海巴安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春霖、沈祚萍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承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 年 5 月,被告上海巴安与原告签订 公告编号:2025-011 了《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上海巴安以其持有的泰安巴安的股权份额及派生权益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公示。后经各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于借款的期限、还款计划等内容进行变更。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泰安巴安出现逾期及欠付借款利息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泰安巴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就质押股权份额及派生权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巴安、张春霖、沈祚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霖、沈祚萍名下 4200 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2024)沪 0118 民初 21886 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 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四、上国仲(2023)第 4245 号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3)第 4245 号仲裁裁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应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 02 执 1632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详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3)第 4245 号仲裁裁决书; 公告编号:2025-011 2、支付执行费人民币 349,994.71 元。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 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 1 起,涉及金额 142.88 万元,具体如下: 序 立案金额 案件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由 收到时间 号 (万元) 状态 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 (2025)赣 濮阳市豫泉龙商 买卖合同 1 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 0703 民初 121 2025/1/20 142.88 一审中 贸有限公司 纠纷 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号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 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