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四章 附则 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由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3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Jianzhong Medical Packaging Co., Ltd.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789 号 16 号楼一层及 202 室 邮政编码:201114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3.26 万元。 第5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 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6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7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8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9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0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 情况。 第11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 质。 第12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 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 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第13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14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5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6条 公司经营宗旨: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员工保障。 第17条 公司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消毒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 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18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股东名 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20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403.26 万元,折合总股份为 3403.26 万股。公 司发起人分别为宋龙富、薛炜彤、李德峰、赵林新、徐宏震、徐尚德、 纪良霞、凌龙兴、叶明珠、张宏兴、俞建平、宋翌勤、汪群弟、李海静、 姚龙、石海娟、李清海、叶苏瑶、朱丽蓉、仲骏华、王洪明、奚瑾、朱 剑岷。 公司系由上述发起人在整体变更公司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公司所占权益认购公司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时由全体发起人全部缴足。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序号 协议方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 金额(万元) 比例 股) 1 宋龙富 1365.6980 1365.6980 55.36% 2 凌龙兴 30.0239 30.0239 1.22% 3 李德峰 147.9573 147.9573 6.00% 4 赵林新 150.1194 150.1194 6.09% 5 徐宏震 51.0306 51.0306 2.07% 6 徐尚德 78.9758 78.9758 3.20% 7 宋翌勤 11.0201 11.0201 0.45% 8 纪良霞 51.7259 51.7259 2.10% 9 薛炜彤 370.0149 370.0149 15.00% 10 叶明珠 27.8935 27.8935 1.13% 11 张宏兴 11.9544 11.9544 0.48% 12 俞建平 11.9544 11.9544 0.48% 13 汪群弟 7.9695 7.9695 0.32% 14 李海静 7.9696 7.9696 0.32% 15 姚龙 5.5787 5.5787 0.23% 16 石海娟 3.9849 3.9849 0.16% 17 李清海 3.9849 3.9849 0.16% 序号 协议方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 金额(万元) 比例 股) 18 叶苏瑶 3.1878 3.1878 0.13% 19 朱丽蓉 2.3908 2.3908 0.10% 20 仲骏华 2.3908 2.3908 0.10% 21 王洪明 2.3908 2.3908 0.10% 22 奚瑾 49.3191 49.3191 2.00% 23 朱剑岷 69.0649 69.0649 2.80% 各发起人均以其在公司中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权益折股出资,各发起人出 资须于 2011 年 8 月 28 日前缴足。 第21条 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人必须一次性缴清全部股金。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23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24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6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