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75 证券简称:新锐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五)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六)公司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公司前 5 名股东或持股 10%以上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的股票发行情况等相关融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 (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 情况; (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十)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公司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公司前 5 名股东或持股 10%以上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六)公司报告期内进行的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情况; (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一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 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