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0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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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或者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专门网站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四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挂牌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习预约制度,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至少两人陪同、接待,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于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推荐主办券商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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