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21 日,大同证券与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持 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 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 4 年未按协议约定 向大同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大同证券已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2024 年 8 月 19 日、2024 年 8 月 29 日向公司进行了三次书面催告,公司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 持续督导费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大同证券已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2024 年 8 月 19 日、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大同证券关于拟单 方解除与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 年 1 月 6 日,大同证券向公司送达了《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单方解除与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大同证券关 于拟单方解除与厦门市佳音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 大同证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 材料。 大同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大同证券和 ST 佳音在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大同证券和 ST 佳音在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大同证券与 ST 佳音在 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大同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ST 佳音在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大同证券在 ST 佳音在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 ST 佳音在进行信息披 露、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佳音在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大同证券和 ST 佳音在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 异议的函》 大同证券 20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