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玛在线: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亿玛在线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1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EYUAN  LAW FIRM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 址 /Add: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13 号 零 秒 酒 仙 桥 社 区 二 层 220、 221 室

Rooms 220 and 221, Second floor, LIMO HUB Jiuxianqiao, No.13 Jiuxianqiao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 编 /Zip Code : 100015                电 话 /Tel: ( 010) 84316192

  网 址 / http://www.zeyuanlaw.com        微 信 公 众 号 /Wechat No: zeyuanlaw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泽元法意字[2025]第 109-1 号

致: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甄宏律师、葛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及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并于2025年1月7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70号院三区7号楼(亿玛大厦)四层会议室现场召开,由董事长柯细兴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行使了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15:00—2025年1月22日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27,761,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11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2,64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15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1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按照《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投票,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完成了计票和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513,517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47,517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分享到:
最近访问股: 中一检测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