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以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市徂徕山汶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4) 鲁 0902 行初 186 号。 2、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公司以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 (2025)黔 0201 民初 357 号。 3、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公司以六盘水市红果桂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 (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 4、因服务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号:(2024)赣 0982 民初 3660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2024)鲁 0902 行初 186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安市人民政府 被告二:泰安市徂徕山汶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二为投资实施 PPP 项目发生的融资利息及融资担保费合计 242,252,615.95 元; 2、根据 PPP 合同约定,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83,758,858.74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 526,011,474.69 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原告一与被告二签署《<泰安市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 PPP项目>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简称“《PPP 采购合同》”)。依据《PPP 采购合同》,原告二系原告一与被告二指定的政府平台公司设立的 SPV 公司(项目公司)。原告一按照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原告二按照约定履行了融资、投资、建设义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被告将片区规划调整,建设规模大幅度缩减,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保障合同约定的规划及设计条件是被告的义务,将片区规划再行调整,建设规模大幅度缩减属于被告的违约行为。 被告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被告应付未付的款项,银行融资利息及融资费用、PPP 合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原告二通过银行借款融资产生的利息 128,305,572.27 元,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费 113,947,043.68 元,合计 242,252,615.95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超过上述期限的利息及融资担保费据实计算)。合同预期可 得利益损失 283,758,858.74 元。 三、(2025)黔 0201 民初 357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 39,204,076 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2014 年 12 月,原告与业主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1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六盘水市水城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标段 1、标段 2)》,将六盘水市水城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的土建工程 1、2 标段分包给被告。 2023 年,经原告测算,对于被告施工的部分存在超付。经原告统计,被告施 工部分最终的结算金额为 219,328,453.6 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58,532,530 元,故原告超付工程款 39,204,076 元,应予返还。 四、(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盘水市红果桂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付工程款 7,875,132.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 32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案涉工程为六盘水市水城河综合治理二期绿化工程,第三人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案涉项目绿化工程分包人。 2014 年 12 月,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定后,被告 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出现了投入力量不够、栽种成活率低等问题,经双 方沟通,被告中途退场。被告施工部分结算价为 6,444,867.1 元,原告共向被告 支付 1432 万元工程款,故原告超付工程款为 7,875,132.9 元。 五、(2024)赣 0982 民初 3660 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樟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 内支付原告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补偿金 89,449,748.61 元; 2、被告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 内支付原告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 26,751,469.69 元; 3、驳回原告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66,547 元,由原告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56,094 元,被告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610,453 元。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 3 起,涉及金额合计 563.76 万元,具体如下: 序 立案金额 案件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由 收到时间 号 (万元) 状态 上海巴安水务 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 (2025)黔 建设工程 1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0201 民初 分包合同 2025/1/21 558.29 一审中 370 号 纠纷 注:其他金额小于 100 万的诉讼、仲裁案件 2 起,涉及金额为 5.47 万元。 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 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2025)黔 0201 民初 357 号《受理通知书》 3、(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受理通知书》 4、樟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