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普诺康: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5年01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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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以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与《关于拟更换公司法人代表的议案》。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手续,并取得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法人代表由蔡晓辉变更为吴泽东,《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三、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事项

  公司完成了章程修订备案手续,《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  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起未逾 3 年;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第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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