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01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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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0026        证券简称:锦泰保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 1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将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公司治
理信息等经营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纳入信息披露范围的主体包括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公司控制的
子公司(如有)。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责任遵守,并促使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载 体 为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http://www.ejintai.com)、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http://www.neeq.com.cn)、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hina.cn)以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媒体。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终止挂牌、发
行优先股、公司债券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如需),按照保险行业监管要求编制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其他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包括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通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披露的临时公告;

  (三)除上述外,按照保险行业监管要求还应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专项信息以及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公开的信息。

  上述须予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格式须同时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中涉及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年度报告和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披露工作应同期完成。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关报告,并在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公
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
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内容。相关内容应与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编制的年度报告具有内在一致性。半年度、季度信息披露(如有)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一)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内容包括:一是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其中,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其他重要项目明细。二是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如审计意见中存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二)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对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提供说明;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风险评估,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敞口及其简要说明,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四)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 5 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五)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六)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1.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2.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3.股东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4.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5.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6.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7.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8.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9.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0.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11.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12.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13.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方式在公司网站或指定媒介上及时披露: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更换;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者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撤销省级分公司;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包括发生重大的债务及债务违约(涉及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及形成决议;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十二)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或重大赔付。其中,重大投资损失指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 5%的投资损失;重大赔付指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 5%的赔付;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事项。“重大”是指对公司净资产和
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裁决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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