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鹏科技:关联交易公告

2025年01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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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 年 1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润和公司、富民公司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简称“首农财司”)开立存款账户,公司、润和公司、富民公司将日常经营取得的资金存入前述账户。

    2023 年公司在首农财司开立的账户日存款余额最高为 1.13 亿元,日存款
平均余额 3727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 13.75 万元;2024 年公司在首
农财司开立的账户日存款余额最高为 1.3 亿元,日存款平均余额 2673 万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 3936 万元。

  2023 年润和公司在首农财司开立的账户日存款余额最高为 8286 万元,日存
款平均余额 4201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 4488 万元;2024 年润和公
司在首农财司开立的账户日存款余额最高为 5188 万元,日存款平均余额 1663 万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 71 万元。

    2023 年富民公司在首农财司开立的账户日存款余额最高 94 万元,日存款
平均余额 41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 46 万元;2024 年富民公司在首
农财司日存款余额最高 94 万元,日存款平均余额 48 万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
存款余额 30 万元。

    首农财司的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确认 2023、2024
年度公司与首农财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公司与首农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赞成,反对 0 票,无弃权票,该项议案关联董事李锁林、王少君、刘健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京粮古船大厦四层 401A、五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京粮古船大厦四层 401A、五
层

  注册资本:20 亿元

  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法定代表人:郗雪薇

  控股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同一最终母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联合惩戒对象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2024 年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未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6 日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此金融服务
协议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核通过,尚需 2025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

  金融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 7 号新材料创业大厦 705 号
乙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郗雪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京粮古船大厦四层 401A、五层
鉴于:

  1. 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简称:京鹏科技,股票代码:430028。北京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持有甲方 33,097,469 股股份,为甲方的控股股东。

  2. 乙方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乙方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3.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在了解及认可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情况下,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4. 乙方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承诺将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

  5.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甲、乙双方构成关联方,甲、乙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股转系统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第一条  服务原则
1.1 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本协议中的甲方,
    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
    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
    款的时间。
1.2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劣于当时其他金融
    机构可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通常、公允条件。
1.3 鉴于甲方为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乙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且本协
    议约定服务为关联交易事项,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合规
    原则,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合作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合作事项应符合证券、金融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股转系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及规则。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乙方同意向甲方及甲方控股
    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

    (2) 结算服务;

    (3) 综合授信服务;

    (4)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2 存款服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出支付需求
    时,乙方在甲方账户资金足额时应及时予以兑付。

  (2)甲方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放于乙方。
2.3 结算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依法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2.4 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
    在监管批复的业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
    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
    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为受托人、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贷款对象为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甲方不得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
    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依
    法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乙方应按照通常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5)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按需另行签署协议。
2.5 其他业务

  乙方应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依法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其他金融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服务收费
3.1 关于存贷款服务:

    (1)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

        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也应不低于甲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
        所确定通常、公允的利率。

    (2)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高
        于甲方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

3.2 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标准收取。
3.3 关于免收费服务,包括:

  (1) 乙方现时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2) 乙方认为不需要收费的其他服务。
3.4 除上述第 3.1、3.2 条所列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乙方亦在拓
    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
    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对甲方提供
    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2) 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通常、
      公允手续费。

第四条 交易限额
4.1 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甲方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如有)提供给乙方
        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
        务发放的贷款日余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及
        甲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日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
        本协议第 3.2、3.3、3.4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
    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甲、乙双方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5.3 乙方应配合向甲方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甲方应对
    该等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6.1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
    起计算: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2)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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