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终止 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7.2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能就协议续期达成一致意见,或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3)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 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或 (4)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废止本协议。 第八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 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已履行或承诺将履行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 决策程序,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且本协 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 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 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即 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5)乙方的资本充足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 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i. 乙方资本充足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 ii. 乙方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iii.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电脑系统 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iv. 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整顿、行政处罚 等重大情形; v. 乙方出现其它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 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 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 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 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 度内。 9.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 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0.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0.2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 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0.3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 的有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0.4 本协议或其附件(如有)的修订仅可经双方履行各自审批程序并以书面形 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 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 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0.6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 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10.7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 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订立本协议时,本协议双方无法预见, 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提供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情况报 告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附有 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 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 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顾本家 乙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王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