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德股: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1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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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1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 0602 民初 11505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绍兴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同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 0602 民
初 115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己裁定受理王海滨等 29 人对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对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解除对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存款 8300000 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绍兴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迪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 15 日,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
酒集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约定黄酒集团作为保
证人为债权人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与被告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165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日,原告与黄酒集团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黄
酒集团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为黄酒集团就上述《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约定之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被告的债权,原告按其持有被告股份 56.11%的股份比例向黄酒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发生期内共与交通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七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2308170、
202308290 、 202309200 、 202309220 、 202309250 、 202309270 、
202310090),借款本金共计 1500 万元。

    2024 年 8 月 20 日,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向被告制发《催收通知
书》,确认被告在编号为 20230817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到期,被告尚欠交通银行绍兴分行本金
1,674,151.68 元。同日,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向被告制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为202308290、202309200、202309220、202309250、202309270、20231009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到期,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债务本金 1300 万元并结清利
息。

    2024 年 8 月 21 日,黄酒集团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向交通银行绍兴
分行支付逾期贷款本金共计 14,674,151.68 元。2024 年 8 月 22 日,
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向黄酒集团支付 8,233,417.05 元。

    原告认为,案涉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向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归还借款,
黄酒集团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向黄酒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 8,233,417.05 元,并支付该款
自代偿之日(2024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暂算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为 15323.3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因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海滨等 29 名员工债
权人提出的对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24 年 12 月 5 日,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 06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王海滨等 29 名员工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 06 破申 5 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发的(2024)
浙 06 破 3 号通知,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 月 17 日前,向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 107 号万达财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
311800;联系人:戚律师,联系电话:18258012893;丁律师,联系电话:13757558522】申报债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第二十五审判庭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09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披露的《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王海滨等 29 名员工对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公司已经停工停产,公司存在可能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撤诉并不是免除公司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当前,公司已经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管公司,公司存在可能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开展破产审查工作,并根据事项进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 0602 民初 11505
号《民事裁定书》

    (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 0602 民初 115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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