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 人、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20000000004779。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473 号, 邮政编码 300221。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变更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住所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96,344,000.0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事长、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改革发展中,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研究决定企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 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从满足社会需求出发, 不断提升市场管理服务水平,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体制、机制、产业创新,为天津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门窗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洗车服务;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制 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停车场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国内贸易代理;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 电器辅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 (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可以是普通股票;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过相关批准(如需),公司也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 通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如已经批准可在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则在挂牌前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前,由公司向股东出具股票凭证,股票凭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方为有效。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后,公司出具的股票凭证全部统一作废,不再作为持股证明。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方式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股) 1 天津住宅产业建筑材 14,750,000 净资产折股 料配送中心 2 天津市津墙房地产开 9,832,350 净资产折股 发有限公司 3 145 名自然人 4,917,65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9,500,000 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34.4 万股,均为普 通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公司须按有关规定更新股东名册置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相关批准(如需),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可以依法 赠与、继承和质押。 公司股份如未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且公司股东总数不得超过200 人;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在公司办理登记过户,公司并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公司股东总数已达 200 人时,若转让使得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则股东暂时不得转让股份、公司暂停为股东办理登记过户,直至公司股东总数降至 200 人以内时即恢复办理股份转让。 公司股份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 让,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转让股份;股东转让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过 户;公司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更新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公司股份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则按照该 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