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网站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应急管理、社保、公积金等主管部门的网站。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十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员工人数为 108 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合同。 2、社会保障 根据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公积金缴纳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项目 养老保 医疗保 工伤保 失业保 住房公 险 险 险 险 积金 已缴纳人数(人) 92 89 93 92 83 未缴纳人数(人) 16 19 15 16 25 退休返聘(人) 3 3 3 3 3 未缴纳 试用期未缴纳(人) 2 2 2 2 9 原因 自己缴纳或在外单位 5 6 4 5 3 缴纳(人) 当月新入职尚未办理 4 4 4 4 4 完毕缴纳手续(人)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2 4 2 2 6 (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原因系退休返聘、试用期未缴纳、自己缴纳或在外单位缴纳、当月新入职尚未办理完毕缴纳手续、员工个人自愿放弃等,涉及的员工人数较少,若需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同时,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如因挂牌前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未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者被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公司追索,实控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前述费用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劳动用工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人账户收付款情况 1、个人账户收款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考虑交易便利性使用个人卡收款,系员工代收公司垫支运输费用,前述个人卡收款费用已纳入公司账面核算并归还给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不再使用个人卡收款。报告期内公司的个人卡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项目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 金额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金额 例 个人账户收款 2,000 0.0045% 8,800 0.0208% 2、个人账户付款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考虑交易便利性使用个人卡付款,主要系代付员工奖金和支付无票费用,前述个人卡代付奖金及费用已纳入公司账面核算,公司已对个人卡代付的员工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不再使用个人卡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的个人卡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项目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 金额 例 金额 例 个人账户付 53,500 0.2138% 230,235 1.0106% 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个人账户收付款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未因报告期内存在的个人卡收付款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本次挂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叁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