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三章 股 份 ...... 8 第一节 股份发行...... 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 股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 事...... 27 第二节 董事会...... 32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9 第六章 总经理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 事......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9 第九章 党支部 ...... 5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3 第一节 通 知...... 53 第二节 公 告...... 5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8 第十二章 附 则...... 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0100663491955X。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住所地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888 号高农生物园总部 A 区 19#楼 邮政编码:430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8120.5555 万元;实收资本 8120.55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简称“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公司预算,从本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本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 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长远的事业目标和健全的激励机制, 吸引一批品格和能力优秀的个体,依照法律和政策准则构建现代组织,通过持续创新的技术服务能力和健康科学的商业模式,满足用户的价值诉求,实现奉献社会、回报股东、提升自我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测 绘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 数据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云计算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单位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20.5555 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为 8120.5555 万股。 第二十条 各股东出资额、认购股份和所占比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公司发行新股时,在册股东没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