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支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复印件; 2、支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 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 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对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进行决策: (一)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公司在进行上述交易事项中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 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或超过 1000 万元(含)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含)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含)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0%(含)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公告方式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证明。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