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和佳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长近期陆续收到法院和相关各方发送的关于“(2025)粤0402民初4033号”、“(2025)粤0402民初4040号”案件法院告知书、起诉状及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2025)粤0402民初4033号诉讼案件 1、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月6日 4、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月6日 5、转立案告知日期:2025年1月22日 6、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7、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二)(2025)粤0402民初4040号诉讼案件 1、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董事长为原告 3、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月6日 5、转立案告知日期:2025年1月22日 6、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7、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二、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5)粤0402民初4033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起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经被告股东大会选举为被告的非独立董事,于2024年10月8日经被告第六届董事会选举为被告董事长,被告应当自原告当选为被告董事长决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1月7日前)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办理登记。事实及相关依据、法律规定如下: 1 原告合法有效担任被告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75,股票简称:R和佳1)自2011年10月26日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后因财务及违规等问题,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在2023年7月6日被摘牌,被告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2023年5月19日,被告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原告当选为被告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4年10月8日,被告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自2024年10月8日起,原告担任被告董事长、总裁职务。 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第 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参会董事6人,投出同意票的董事人数为5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有效,被告应当遵守。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以上事实及规定,原告担任被告董事长职务,原告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2 被告应在30日内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被告应当自2024年10月8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原告登记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3、诉讼/仲裁请求和理由: 1 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5)粤0402民初4040号诉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郝镇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长兼原法定代表人 2、起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8日,和佳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自2024年10月8日起,原告担任和佳公司董事长、总裁职务。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佳公司《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原告担任和佳公司董事长职务,原告为和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代表,应当持有公司章证照以及财务资料。本案中,原告为和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私章以及其他全部印鉴以及包括Ukey、U盾等在内的全部财务资料。 被告在2024年10月8日前担任和佳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其控制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私章以及其他全部印鉴以及包括Ukey、U盾等在内的全部财务资料。但经过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移交给原告。 3、诉讼/仲裁请求和理由: 1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私章以及其他全部印鉴; 2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包括 Ukey、U盾、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董事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郝镇熙以及原管理团队为谋取个人利益,拒不执行公司生效决议,拒不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拒不移交公司的公章、证照及相关资料,并且未经公司依法授权而大量非法使用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文件或签署协议,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免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不得已提起上述诉讼,以便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接管公司的公章和证照,以便尽快恢复公司生产和经营秩序,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法院已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起诉状 (二)案件受理短信截图 (三)转立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