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填开客票,在出票后再次核实旅客信息及
客票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乙方填开“票价级别”、“票价”与定座“舱位”三者应相符;
出票 乙方填开的团队票“票价级别”应显示团队标识,随团优免
应标注“不得更改”、“不得签转”、“不得退票”;
乙方不得恶意涂改客票票面(姓名、票价、航段);
乙方未经旅客允许,不得为旅客定座、出票、办理值机业
务,或取消旅客已经定妥的座位,或办理退款手续
乙方应提示购票人阅读甲方的运输总条件和隐私政策后完
成购票手续;
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向购票人告知义务;
购票人告 乙方在自营网站和移动平台或第三方航空销售网络平台销
知义务 售甲方机票,应在购票页面展示企业全称和航协号、甲方
机票销售 有效的客票使用条件、舱位等级和运价;
乙方销售客票时,应告知购票人,甲方将通过短信或邮件
等方式通知航班延误、取消等行程相关信息,要求购票人
提供可联系到旅客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
特殊业务 乙方应提供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
办理 察优惠客票服务;
规范内容 规范事项 主要管理规定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办理重要旅客和随行人员客票
业务;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
客、轮椅旅客视觉残疾旅客、听觉残疾旅客、小动物运输
等特殊旅客客票业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大客户协议规定的客户适用范围销售客票;
乙方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客票销售规定。
销售方式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第三方航空销售网络平台销售
限制或禁 甲方机票、产生客票服务差错或纠纷(部分航司要求);
止 乙方不得以默认搭售或强制捆绑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
服务的选择。
做好客票销售的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
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办理退座、退票业务;
退改签服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客票使用条件和运价产品规定,多收变
务 更、升舱(包括子舱位变更)手续费;
乙方办理客票出票、改期或退票等业务,应向甲方提供真
实有效的材料;
乙方办理退款业务,不得违反甲方客票退款规定。
售后服务 乙方必须及时处理定座系统中甲方航班变更、取消信息
通知服务 (SC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取消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出客
票的旅客。
开票服务 乙方不得虚开、错开、拒开电子客票行程单,客票或电子
客票行程单与定座记录一致。
乙方应对外公示客服电话和投诉受理电子邮箱地址;
投诉处理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旅客投诉;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旅客投诉的调查;
乙方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业务通告 乙方应及时登录代理人服务平台查阅甲方发布的业务通告;
查询及遵 乙方应遵守甲方业务通告的规定。
守
代理人信 乙方应在代理人名称、所在地、代理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息更新 代理人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向甲方和民航服务质量监督
平台备案。
乙方不得泄露、出售或转让乘机人个人信息、行程;
日常管理 若乙方获悉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乙方应
立即通知甲方,告知甲方上述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类型及
其级别,影响的个人信息类别、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存
个人信息 储的描述、影响的人数和地域范围,并应及时提供相关信
保护 息、资料以配合甲方工作;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知甲方旅客对其个人信息提出访问、
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注销账户、获得个人信息副本、
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的权利请求,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
协助。
(2)主要处罚措施
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与前五大航司供应商签订的框架代理协议,其对代理
人违反主要管理规定的情形所采取的主要处罚措施为计收违约金/罚款,根据不同的情形,航司一般对代理人处以 1,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违约金/罚款,或按照客票票价、客票公布运价等若干倍计算违约金/罚款金额。对于通过 BSP 渠道采购的机票所涉及的违规情形,航司主要通过国际航协设置的 ADM(AgencyDebit Memo)工具,要求代理人支付违约金/罚款(注:由于 ADM 属于航司向代理人收取退费的工具,因此除支付违约金/罚款外,其他需退还的费用也会通过 ADM 工具收取)。
除向代理人计收违约金/罚款外,对于因代理人违反主要管理规定造成航司或旅客损失的情形,航司还有权要求代理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旅客、航司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就代理人严重违反航司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或多次发生违反主要管理规定的情形,部分航司还有权追缴违规所得、取消代理人销售资格或采取屏蔽代理人订座配置、暂停/限制或取消航司客票销售授权的处罚措施。
2、发行人在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取消代理资格或相关授权的情况及风险,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收到航司下发的 ADM,并已按要求向航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发行人收到的 ADM 中,存在因操作不规范或对航司发布的政策理解有误、服务时效或质量未达标等原因而受到航司的现金处罚的情形,但该等处罚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航司关于代理商资质、出票或其他相关行为规范,受到主要航司警告、处罚或被采取其他规范措施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要航司取消代理资格或相关授权的情况。
代理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受到航司处罚属于常见情形,发行人与航司的合作关系良好,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主要航司终止对发行人的授权或提前终止、解除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国际航协取消代理人资格,或其他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捆绑销售,违反 OTA 平台、行业相关
规定的情况,是否对业务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泛商旅出行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为旅业同行客户及企事业客户,为个人旅客出行提供直接销售的情况仅零星发生,因此业务经营过程中,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的情况较少。根据中介机构通过全国 315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检索,仅商旅科技存在两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投诉记录,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无投诉记录,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欺诈消费者被投诉的公示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向 OTA 销售产品均签署了相应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OTA 销售的产品为机票,不存在捆绑销售其他产品的情形。经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有销售收入的主要 OTA 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OTA 销售产品,不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OTA 均制定了供应商管理规范,对供应商的出票及售后服务等作出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未达到供应商管理规范的要求,被OTA 按照供应商管理规范收取违约金的情形,但该等违约金金额较小,单笔最高金额均不超过 10,000 元。此外,根据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及 OTA 的访谈,发行人均积极按照平台供应商管理规范协助平台处理客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 OTA 客户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关系正常维持,未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1、关于包机包位业务
(1)访谈财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了解包机包位业务发生的背景和合理性、销售客户和采购供应商群体、采购渠道与一般模式的差异、是否属于后返佣金考核范围;
(2)获取包机包位业务采购合同、一般采购模式合同、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结合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模式、业务实质,论证包机包位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和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3)走访主要的包机包位供应商,了解合作模式、结算模式、交易规模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并向供应商访谈了解业务是否属于包机包位,是否承担存货无法售出的风险;
(4)获取包机包位订单明细表、包机包位确认函、预付单、出票记录以及付款情况等支撑性资料,核实包机包位是否为报告期新增业务和包机包位交易真实性;
(5)对包机包位订单明细表作进一步分析,核查收入与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
(6)访谈发行人的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在包机包位业务中的比较优势,客户集中在航旅的合理性,向一名商旅客户销售的原因以及 2022年度航旅票务的包机包位毛利率变动原因;
(7)对包机包位订单明细表作进一步分析,统计包机包位业务销售金额、毛利及占比以及涉及的主要航司和航段、向主要供应商客户采购销售情况。
2、同时向典实集团、携程集团销售的商业合理性
(1)走访典实集团、携程集团,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和背景、与发行人的合作模式及销售情况;
(2)获取典实集团、携程集团的合同及订单明细,分析主要合同条款是否与合作模式相匹配,分析销售金额与客户规模匹配性;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相关电商负责人,了解典实集团订单获取方式,分别了解典实集团和发行人的 OTA 授权情况,了解发行人相对于主要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