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科技:司农会计师关于美亚科技第二轮问询的回复

2025年0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体机票订单毛利率相比无明显异常。

  针对以上事项三,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特殊情况下月退票率偏高,但与行业可比公司相近,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一般情况下月退票率处于正常水平,与行业可比公司相近,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相关收入(包括销售或代理收入、退票收入)具有真实性;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月退票率变动较大主要系受公共卫生事件和春节假期等影响,具有合理性。


  针对以上事项四,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航旅与商旅业务月平均机票单价差异及其变动趋势差异合理,符合业务模式及出行政策;2024 年 5 月起航旅东区增加携程和去哪儿国内机票业务的情况属实,具有业务合理性,未识别明显异常。

    六、说明对同一终端用户已出票订单行程时间重叠、客户退票率明显偏高等异常数据的核查情况,是否符合《指引 2 号》2-17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相关要求,对退票相关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一)说明对同一终端用户已出票订单行程时间重叠、客户退票率明显偏高等异常数据的核查情况,是否符合《指引 2 号》2-17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会同 IT 核查团队根据《指引 2 号》 2-17 信息系统
专项核查 “三、核查要求”之“(五)反舞弊场景分析”的相关要求,基于对业务运营模式和业务逻辑的深入理解,设计了相关反舞弊场景分析程序进行验证测试。其中,对同一终端用户已出票订单行程时间重叠、同一客户退票率合理性分析是反舞弊场景分析程序中的两个测试点。

  在系统数据层面,对于同一终端用户行程重叠涉及的订单,进一步选取了重叠 3 次及以上的机票,逐一排查发行人内部系统记录,量化统计导致行程重叠的原因;对于退票率较高所涉及的客户,从退票日期集中度、退票客户集中度、月均每客户退票收入、月均每乘机人退票收入四个维度对相关客户及其订单进行排查,识别异常用户行为。经执行相关核查程序,未识别明显异常。

  除了数据层面的分析性程序,同时根据《指引 2 号》 2-17 信息系统专项
核查 “三、核查要求”之“(六)疑似异常数据跟进”的相关要求,执行相关实质性程序以进一步验证业务的真实性,具体为:

  1、访谈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和分析同一终端用户行程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和分析退票率较高的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2、提取所有行程时间重叠涉及的订单,统计各期重叠销售金额、收入、毛利,占比、重叠次数分布,分析合理性;


  3、按照终端用户的维度,选取和分析退票频次较高的订单,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相关终端用户的身份情况,分析终端用户的退票合理性;

  4、选取退票率较高的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客户退票率较高的原因及退票的真实性。

  基于此,申报会计师认为对同一终端用户已出票订单行程时间重叠、客户退票率明显偏高等异常数据的核查情况,符合《指引 2 号》 2-17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相关要求。

    (二)对退票相关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针对退票相关收入真实性,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

  1、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产品负责人等,了解国内、国际机票退票的相关规则、退票流程、退票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退票活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客户合同,了解和分析与退票活动业务相关的合同条款,并论证退票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的准确性;

  3、获取报告期内的退票订单和对应原订购单,分析退票频率异常的客户和退票收入异常的订单,了解退票的原因,分析各月度退票率异常情况以及退票合理性;

  4、通过对终端乘机人角度,对退票前二十大终端乘机人进行分析,包括了解乘机人的身份背景、退票率高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5、将退票订单与客户的账单上退票订单进行核对,并结合客户的交易金额情况,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函证,确认包括退票在内的交易数据,核实退票收入的真实性;

  6、向国际航协申请导出报告期内的 BSP 账单,核对 BSP 账单上退票记录和
账上订单,核实退票订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退票相关收入具有真实性。


    七、说明是否对旅游业务和财务系统开展 IT 审计、原因及合理性,相关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支持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会同 IT 核查团队从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重要账户相关的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业务流程出发,通过穿行测试了解相关业务及财务流程,选取业务主体及管理流程,确定支撑业务运营及财务报告的主要信息系统,并开展信息系统核查工作。

    (一)对发行人旅游业务未开展 IT 审计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旅游业务主要使用由深圳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强系统 SaaS基准版(以下简称“小强系统”),该系统是适配于旅游行业的 ERP 系统。发行人所使用的小强系统的基本架构、主要功能及模块与业内通行的、以 SaaS 方式部署的小强系统基准版相一致,未涉及任何定制化功能,未开放系统接口、无法与发行人内部系统进行对接,发行人亦未持有自行变更或升级系统的权限。

  经过对旅游业务流程的梳理,了解到小强系统基准版的功能较为简单,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数据录入和存储的功能;且报告期各期,会奖旅游业务毛利分别为
129.45 万元、173.54 万元、442.98 万元和 185.77 万元,占各期毛利总额的比例
为 1.21%、1.18%、2.16%和 1.79%,占比较低。经前述评估,IT 核查团队认为小强系统对旅游业务运营及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较低,故未将其纳入 IT 核查范围。
  对于旅游业务财务报表相关重要科目及其业务流程,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能够确保旅游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重要账户相关的收入确认金额及成本结转金额的准确性,相关程序具体如下:

  1、访谈发行人财务与业务部门,了解发行人旅游业务收入确认关键内部控制环节,销售模式、采购模式和收入确认方法等情况,并测试销售、采购环节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执行函证程序:对发行人主要旅游业务客户进行函证,核查客户销售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录是否一致;针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部分,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检查其合同、销售订单、对账单、银行回单等支撑性资料;

  3、执行访谈程序:对主要旅游客户进行访谈,通过访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合作背景、具体业务流程、交易规模、结算方式等,并确认客户与发
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体外循环及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况;

  4、实施细节测试:获取发行人旅游业务销售订单明细表,对其主要客户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对账记录、出票记录、回款凭证等支撑性资料,核实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5、执行分析性程序: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旅游业务销售订单明细表,核实收入和毛利率的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获取其有关收入、毛利率、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季度波动性等公开信息,并与发行人进行横向比对;

  6、公开信息检索客户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旅游业务客户的工商信息,了解其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负面报道等信息,分析其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合理性,核查客户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以及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7、获取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发行人在相关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还是代理责任,确认不同业务类型采用适用的收入确认政策。

    (二)对发行人财务系统开展 IT 审计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会同 IT 核查团队对金蝶系统展开了相关核查工作,相关IT核查程序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性控制测试”以及“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一致性比对”。经核查认为,金蝶系统一般性控制总体有效,不存在对信息系统数据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重大或重要影响的控制缺陷,主要业务和财务数据经比对基本一致。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测试领域                                测试内容

                1、信息科技治理:涉及发行人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信息科技战略规
                划、预算编制与跟踪、员工培训与信息安全及风险评估等;

                2、信息系统访问控制:涉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户组织与权限管理、
信息系统一般性  系统用户账号与密码管理、超级用户管理等;

控制测试        3、信息系统程序变更、开发:涉及程序变更/开发制度、立项申请及审
                批、项目启动及实施、项目测试及验收、开发测试与生产环境隔离等;
                4、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涉及系统作业与运行管理、数据备份管理、
                恢复性测试、问题事件管理等。

业务数据及财务  1、航旅业财管理系统订单信息、金蝶系统的入账信息与美亚科技实际收数据一致性比对  款流水的一致性;


  测试领域                                测试内容

                2、商旅订单管理系统订单信息、金蝶系统的入账信息与美亚科技收款流
                水的一致性;

                3、航旅业财管理系统采购订单信息、金蝶系统入账信息与美亚科技实际
                付款流水的一致性;

                4、商旅订单管理系统采购订单信息、金蝶系统入账信息与美亚科技实际
                付款流水的一致性。

  综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会同IT核查团队对发行人财务系统开展了IT审计工作,对发行人旅游业务未开展 IT 审计具有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风险可控,可以支持核查结论。

    问题 7.其他问题

    (1)关于价格优势。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机票、酒店价格在特定产品上具有价格优势,但并非所有产品都具有价格优势。在航旅票务领域,在部分国际航线,发行人因与航司战略合作深度及代理资质层级较高,可获取一定的私有运价(较公布运价更具竞争力)或更为优厚的后返佣金政策,从而促使发行人销售端的机票定价更具竞争力;在商旅管理领域,发行人与部分合作航司签署 SME 协议,或协助客户签署大客户协议,从而为不同层级客户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产品,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体现在国际航线产品具备较强价格竞争力。请发行人:①进一步说明各细分业务持续开展的核心要素是否为能获取或提供有竞争力的机票价格,具有价格优势产品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是否对应特定供应商或客户;发行人是否利用各 office 号协同各细分业务下的采购以获取价格优势,是否导致各细分业务之间收入、利润计算不准确的情形。②说明航旅票务业务下,发行人目前获得的私有运价或更优后返佣金政策的具体情况,所依赖的主要供应商代理资质层级具体情况,是否稳定可持续;其他无明显价格优势的票务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

    (2)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为代理或零售。根据首轮问询回复,①报告期各
期(2021 年至 2024 年 1-6 月),商旅管理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 26.51%、26.94%、
46.84%、46.00%,毛利占比为 63.37%、61.97%、63.35%、63.93%,商旅管理为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发行人自身业务实质不属于票务代理,主要收入性质不是代理收入。但同时发行人披露,航旅服务业务中,发行人在航旅产品资源整合方面的角色属性确系机票代理人;商旅管理业务中,发行人对技术集成、商
旅活动分析咨询等附加服务不单独收费,主要收入构成仍为机票、酒店、保险
代理。②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为 153 人,其中航旅业务板
块销售人员数量为 94 人。请发行人:①分别说明三类细分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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