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企业认定全套资料包括申报书等以及母公司研发管理制度、研发台账,并与上述 2 份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母公司符合情况; (3)访谈母公司研发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研发人员认定标准、研发 费用归集范围和归集方法,检查研发费用凭证,分析研发人员认定的规范性和各类研发支出核算的准确性; (4)访谈发行人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各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及业务开展情况,发行人母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报告期各期母子公司收入、净利润水平以及税负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 7、关联交易订单毛利率情况 (1)通过比较关联销售订单的订单毛利率(合并后返佣金后)与可比订单的订单毛利率(合并后返佣金后)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验证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员工客户销售的全部订单,核查机票的销售情况以及合并后返佣金的订单毛利率情况,分析销售公允性; (3)走访主要的前员工客户,核查发行人与前员工客户的业务合作情况; (4)获取全部前员工客户的说明函,确认发行人与前员工客户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资金体外循环等情形; (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了解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6)查询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交易; (8)查阅《会计准则》《北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核实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是否准确。 8、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合理性 (1)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末的员工花名册,核查各类人员数量; (2)获取并复核报告期各期费用明细表,计算各类人员的平均薪酬;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发行人平均薪酬水平进行对比;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并计算其平均薪酬水平,与发行人平均薪酬水 平进行对比分析; (3)获取发行人《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了解发行人的薪酬政策; (4)取得发行人期间费用明细表,检查期间费用的构成,分析各期间费用报告期的变动趋势及合理性; (5)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大额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分析报告期内增幅较快的原因,对其进行截止性测试; (6)检查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咨询费的主要内容、金额、服务提供商、收费标准等。 9、其他问题 (1)获取 BSP 系统配置费、IBE+流量费、BOP 手续费、中航鑫港担保费 的费用明细表,核查采购金额以及供应商情况; (2)获取 BSP 系统配置费、IBE+流量费、BOP 手续费、中航鑫港担保费 的合同,核查收费标准情况; (3)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了解 BSP 系统配置费、IBE+流量费、BOP 手 续费、中航鑫港担保费与业务量的适当性、变动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研究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等制度,评价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研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 (5)获取发行人研发项目情况明细表、研发费用台账、供应商合同、结算材料等相关资料,核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真实完整; (6)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5、旅游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1)发行人的定制团、会议团等整合定制服务,发行人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了存货风险、拥有定价权,在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因此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发行人整合定制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差异,其中毛利率显著偏低的客户具有合理性,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奖旅游的整合定制服务业务中,个别客户的订单毛利率显著偏低具有合理性。 (3)整合定制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业务构成、销售模式、毛利率水平、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总额法确认收入具有合规性。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发行人母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研发人员认定规范,各类研发支出核算准确,发行人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合规性;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母子公司收入、净利润、税率水平合理且合法,未利用税收优惠差异降低税赋。 7、关联交易订单毛利率情况 (1)抽样订单的合并后返佣金的订单毛利率与可比订单不存在明显差异,向关联方客户销售及向前员工客户销售具有公允性。 (2)发行人董事李冉未担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公司之间,未曾发生交易,不存在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利益倾斜的情况,因此发行人未将该公司认定为关联法人。 8、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合理性 (1)发行人各期销售、管理、研发人员数量变动具有合理性;各类人员的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差异具有合理性;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持续增加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涨幅较高具有合理性。 (2)销售、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报告期内增幅较快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跨期费用,管理费用中咨询费的发生具有合理性。 9、其他问题 (1)发行人BSP系统配置费、IBE+流量费、BOP手续费、中航鑫港担保费与业务量相匹配,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2)保荐工作报告和问询回复中列示的外采的超过 10 万元的研发项目合计金额不一致、具体项目金额不一致、项目数量不一致系报告期内存在差错更正所致和尾数差异。发行人技术服务费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内控健全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覃 易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 文 中国 广州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