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中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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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沪 0101 民初 2081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公告编号:2025-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03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沪 0101 民初 2081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 18,654,840 元、留购价 100 元;
  二、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024 年 11 月 21 日之前,以每期应
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租金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金额为 335,246.40 元;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
4,866,480 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三、被告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被告许光荣、被告许奕川对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与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0143)及其附件项下的租赁物(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中列明的租赁物件描述及《融资回租合同》附件 2 租赁物件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927.54 元,由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被告许光荣、被告许奕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公告编号:2025-003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因上述案件承担一定债务偿付压力,将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2024)沪 0101 民初 20811 号)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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