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4802 证券简称:ST 格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三)诉讼判决公告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原审原告)以及原审被告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原审被告邓莹莹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编号为 2024-019 的《重 大诉讼公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54203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 74 民终 1628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的上诉 请求成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贷款银行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子公司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500 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未偿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诉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54203 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4,999,997.47 元、利息 77,705.23 元并支 付本金罚息(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的本金罚息为 15,950 元,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 4,999,997.4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算)及利息的复利(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的复利为 735.48 元,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 77,705.23 元内基 数,按照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算); 二、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20,000 元; 三、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邓莹莹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最高债权额 10,000,000 元为限; 五、邓莹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5-003 案件受理费 47,60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00 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分行均已预交),均由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54203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要求宝贝控股公司对宝贝科技公司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宝贝科技公司、邓莹莹承担。事实和理由:宝贝科技公司虽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宝贝控股公司自己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宝贝控股公司应对宝贝科技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74 民终 1628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54203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54203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 三、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760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00 元均由宝贝格子(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编号:2025-003 二审案件受理费 47601 元,由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诉讼事项对子公司财务造成较大的压力,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较大,对子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诉讼事项对子公司财务造成较大的压力,目前尚未归还。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子公司将寻找新的业务机会并接触新的投资者,获取现金流,以偿还相关负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74 民终 1628 号 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6 日